秘鲁立法界定侵略性商业手段约束营销 A2P 通信

秘鲁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典,将未经用户明确许可的批量短信、自动外呼广告划入侵略性商业手段,归为极严重违法行为,监管机构可直接开展处罚,该法条成为秘鲁 A2P 营销通信重要合规依据,但该法律仅划定违法与处罚标准,网络技术拦截、流量溯源等技术要求由其他法规另行规定。

秘鲁《消费者保护与防御法典》(Ley N°29571)于 2010 年颁布,是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法律,法条第 58 条定义侵略性商业手段,其中 58.1 e 款和 A2P 业务联系紧密。2025 年 5 月通过 Ley N°32323 法案对该条款完成修订,明确企业开展短信、自动外呼、邮件广告营销,必须取得用户事前、知情、明确且不可推定的同意,用户也拥有随时撤回许可的权利。未经许可推送营销短信与机器人外呼,直接认定为不正当侵略性商业行为,INDECOPI 监管机构无需等待消费者投诉,便可主动发起行政处罚。

此项违规被划分为极严重违法行为,罚金上限可达 450 个 UIT 计税单位,按照 2025 年 UIT 约 4950 索尔核算,单笔最高罚金约 222.75 万索尔,折合人民币约 430 万元,并且处罚能够依照违规次数累加,秘鲁已有银行、电信运营商因营销短信管控疏漏被该条款追责。

该法律只界定行为违法属性与处罚规则,并不涉及运营商网络拦截、Sender ID 伪造、跨境流量溯源等技术层面要求,相关技术规范由 DL1723 以及 OSIPTEL 配套决议承担。Ley N°29571 与修订法案 Ley N°32323 共同搭建起秘鲁 A2P 营销通信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基础。